6月1日起,《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2017年發布的《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記者注意到,新規聚焦網絡餐飲行業“幽靈外賣”、資質造假、信息不實等痛點,從平臺、商家、配送全鏈條發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線。業界認為,這標志著外賣進入全鏈條、穿透式嚴管新階段。

??從市場規模來看,近年來,網絡餐飲業態迅猛發展。據中國餐飲業年度報告數據顯示,我國外賣市場規模預計突破1.4萬億元,同比增速超10%,占餐飲行業總收入24%左右,成為行業重要的增長極,但也面臨新情況新問題。

??為進一步提升餐飲外賣食品安全水平,市場監管總局專門制定出臺《規定》,強調壓實各方主體責任,強化違法違規處罰力度,在保障餐桌安全的同時,進一步促進這一萬億級市場的健康規范發展。

??具體來看,《規定》緊扣平臺主體責任“牛鼻子”,細化了外賣平臺對商戶資質審核、信息公示、過程管控、問題處置等全鏈條的管理責任,要求外賣平臺做到備案即擔責、上線即受管、經營即履責。

??“我們要告誡外賣平臺,不能只收傭金、不擔責任;不能只管流量、不顧品質,外賣平臺必須要實實在在擔起外賣食品安全‘守門員’的主體責任。”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總監孫會川說。

??聚焦商戶規范經營“關鍵點”,《規定》明確,商戶必須具備真實的實體經營門店,經營項目、地址與資質證書必須保持一致;必須嚴格落實原料控制、設施維護、操作規范等要求,不得在操作區外加工食品或委托他人代工;對于不提供堂食服務的商戶必須要設置專門標識。

??在明確各方責任的同時,新規還聚焦熱點問題,出臺了具體舉措。比如,針對“幽靈外賣”,《規定》要求外賣平臺應當至少每六個月對外賣商家登記的實際經營地址、經營資質等信息核驗更新一次。

??同時,《規定》大幅提升了對平臺、商戶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罰款最高可達二十萬元,如平臺主要負責人故意違法、性質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可按其上一年度收入,對個人處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記者還注意到,為了保障新規落地,各地已經行動起來。日前,京滬市場監管部門聯手對三大外賣平臺開展行政指導,并簽訂框架協議,建立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協同治理機制,在數據共享、信息互通、風險聯控、執法聯動等領域全面加強協作。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推出了全國首個網絡餐飲電子證照核驗應用。江蘇省市場監管局會同省公安廳,聯合約談了本地網絡餐飲平臺企業,督促其嚴格落實新規。

??對于新規可能產生的影響,廣東省食品安全保障促進會副會長、中國食品產業分析師朱丹蓬表示,此次施行的外賣新規有諸多亮點。比如,新規要求外賣平臺對外賣商家進行實名登記,并實地核查,這一規定從源頭上掐斷了“幽靈外賣”的生存空間。再比如,食品安全封簽的強制性落地,進一步完善了外賣食品從出餐到配送環節的安全保障。

??朱丹蓬認為,這些更嚴格、更細致的要求直指網絡餐飲行業痛點,新規的施行標志著中國外賣市場正式步入規范化、專業化、標準化的全新發展階段。他還指出,從年初政策出臺到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相關部門給平臺及產業鏈各方預留了充足的準備緩沖時間。從近期相關方以及地方政府的部署來看,平臺監管已經趨嚴,門店端的食品安全管理也在持續收緊,后續效果值得期待。

法規對外賣包裝也提出了硬性要求:第123號令第28條規定:配送有溫度要求的食品,必須采取相應保溫/冷藏措施;配送容器必須定期清洗消毒。第123號令第27條還要求:餐飲食品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包裝材料,封口開啟后無法復原(食安封簽強制要求)。這些都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規要求,違規最高罰10萬元。

附錄:123/124號令法規全清單

注:兩部法規的適用范圍
  • 第124號令:適用于所有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2026年5月20日施行
  • 第123號令:專門適用于網絡餐飲服務(外賣),是124號令的細化規則,2026年6月1日施行
  • 外賣行業須同時遵守兩部法規

快速處罰對照表(最嚴重的5條)

違規行為處罰標準
使用虛假/他人資質入網最高20萬元
未履行實質性審查義務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31條處罰(最高20萬元)
故意違法造成嚴重后果對責任人處上一年度收入1-10倍罰款
未按要求使用食安封簽/配送食品最高10萬元
未建立黑名單制度最高10萬元

平臺側

條款核心要求施行時間違規處罰
第124號令第6條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主要負責人對食品安全全面負責,重大決策前須聽取食品安全總監意見2026.5.201-10萬元(第32條)
第124號令第7條建立培訓考核機制,定期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開展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2026.5.201-10萬元(第32條)
第124號令第8條設立或委托運營機構→3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2026.5.201-5萬元(第33條)
第124號令第10條入網商戶實名登記+實質性審查(技術識別+實地核查)+每6個月核驗更新;審查存檔不少于2年2026.5.20按《食品安全法》第131條處罰(第34條)
第124號令第12條訂單數據保存不少于3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2026.5.20按《電子商務法》第80條處罰(第34條)
第124號令第13條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明確食品安全風險管控內容與頻次,建立智能監測、排查調度、快速處置等工作機制2026.5.201-10萬元(第32條)
第124號令第14條通過技術監測、實時巡查等方式加強風險識別,發現風險隱患即時向入網食品銷售者推送風險提示、警示信息,要求即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2026.5.20
第124號令第16條違規處置分級:警示→搜索降權→屏蔽食品信息→刪除鏈接→關閉店鋪→禁止重新注冊→列入黑名單;同時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2026.5.20
第124號令第27條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單制度,鼓勵平臺之間全國共享違法信息2026.5.201-10萬元(第36條)
第124號令第29條跨區域協作機制:違法行為發生地省級部門可管轄;違規記錄跨省可查、執法結果互認2026.5.20
第124號令第41條平臺自營業務必須遵守和入網商戶相同的食品安全要求2026.5.20同入網商戶處罰
第123號令第10條平臺必須將商戶資質信息與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數據庫進行核驗比對(實質性審查的核心要求,須與政府數據打通)2026.6.1同第124號令第10條
第123號令第14條在商戶主頁面顯著位置設置投訴舉報入口,并及時處理投訴舉報2026.6.1
第123號令第18條平臺必須定期對商戶進行實地抽查,重點抽查無堂食、未實施明廚亮灶的商戶2026.6.1同第124號令第10條

商戶側

條款核心要求施行時間違規處罰
第124號令第18條依法取得經營資質或備案,不得使用虛假/他人資質入網2026.5.201-20萬元(第35條)
第124號令第19條對所售食品安全負責,不得銷售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2026.5.20
第124號令第20條在主頁面顯著位置依法持續公示真實、有效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信息;食品產地/成分/認證等信息須真實合法,不得虛假宣傳,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2026.5.20
第124號令第22條銷售有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應采取相應措施保證貯存、運輸、配送條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委托配送須審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監督執行2026.5.20
第123號令第19條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2026.6.1
第123號令第20條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如實記錄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2026.6.1
第123號令第21條不得在食品宣傳中標注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標簽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2026.6.1
第123號令第22條必須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實際經營地址與資質地址一致(無實體門店的純外賣店將被徹底清退)2026.6.1最高20萬元
第123號令第23條網店名稱必須與實體經營門面招牌名稱一致(杜絕”掛羊頭賣狗肉”)2026.6.1同第124號令第18條
第123號令第24條不提供堂食服務的商戶,必須在主頁面顯著位置設置”無堂食”標識2026.6.1同第124號令第18條
第123號令第25條倡導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明廚亮灶”公開加工制作過程;實施的商戶須在主頁面設置”明廚亮灶”鏈接標識,保證設備正常運轉2026.6.1倡導性條款,暫無處罰

配送側

條款核心要求施行時間違規處罰
第124號令第22條委托配送須審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監督執行(特殊食品溫濕度管控)2026.5.20
第123號令第27條餐飲食品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包裝材料,封口開啟后無法復原(食安封簽強制要求)2026.6.1最高10萬元(第123號令第45條)
第123號令第28條配送有溫度要求的食品,必須采取相應保溫/冷藏措施;配送容器必須定期清洗消毒2026.6.1最高10萬元(第123號令第45條)
第123號令第29條委托配送的,應當審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監督執行2026.6.1
注:騎手權益保障的配套指引(非法律法規,無強制執行力) 2026年4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網約配送員勞動權益保障算法協商指引》,提出指導性要求:
  • 騎手端APP強制休息機制(連續工作4小時)
  • 超時扣款→服務分考核;禁止強制派單
  • ETA緩沖:復雜場景額外預留不少于15分鐘

法律責任全清單

違規主體違規行為處罰標準
平臺未建立食安管理制度/培訓考核/未制定管控清單1-10萬元(第32條)
平臺未履行運營機構報告義務1-5萬元(第33條)
平臺未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按《食品安全法》第131條處罰,最高20萬元(第34條)
平臺訂單數據未保存不少于3年按《電子商務法》第80條處罰(第34條)
平臺未按要求建立并執行黑名單制度1-10萬元(第36條)
商戶使用虛假/他人資質入網1-20萬元;情節嚴重:3-10萬元;造成危害后果:10-20萬元(第35條)
商戶/平臺未按要求使用食安封簽最高10萬元(第123號令第45條)
商戶/平臺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配送(溫度/濕度不符合要求,配送容器未清洗消毒)最高10萬元(第123號令第45條)
任何主體故意違法/性質惡劣/造成嚴重后果對責任人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10倍罰款(第124號令第40條、第123號令第46條)

數據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123號令《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124號令《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網約配送員勞動權益保障算法協商指引》